在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经常有供应商咨询,采购文件规定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体育器材必须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或者室内健身器材符合GB17498-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并且通过NSCC国体认证,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项依法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工作提到,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对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使用材料、结构等做出了规定,采购单位招标采购的器材应符合这些规定,并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2021年12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七项保证器材质量和使用安全,规定采购单位所采购器材应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应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通过经国家批准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据国体认证中心官网介绍,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国体认证中心”、NSCC)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组建,2002年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那么,国体认证NSCC可以作为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的实质性要求吗?记者翻看对比了一些体育器材采购文件,其中,有项目未要求提供NSCC国体认证,例如:8月某县公安局采购的训练器材项目。该县财政局综合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项目主要采购产品有:电动跑步机、椭圆机、动感单车等10多种训练器材。采购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认证的要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即可。业内人士补充说,2017年总局及2021年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认证实际上主要是要求全民健身器材通过认证,公安局内部训练器材不属于全民健身范畴。
重庆市体育局采购的2024市民健身房室内健身器材采购项目,对电动跑步机、老年跑步机、椭圆机等10多种器材要求“通过NSCC国体认证”。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要求器材通过NSCC国体认证是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因为国体认证是行业内成立较早的体育产品认证机构,加上之前有国家体育总局的“背书”,因此,该机构认证通过的产品更让采购人觉得靠谱和放心。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认为,体育器材使用过程中涉及使用人的安全问题,必须要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进行认证。供应商申请体育器材认证时,需关注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和条件,避免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同时,建议采购人对交付产品进行严格验收,关注量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一致性、可靠性。避免个别认证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只要供应商付费即可发证的情况。
相关业内人士补充说,目前,国内认证行业主要从事体育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有几家,例如: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体联(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健身器材采购应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通过经国家批准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并没有指定NSCC国体认证,但是部分采购文件中明确指定NSCC国体认证,属于指定认证机构,是不合规的。
那么,通过NSCC国体认证能不能作为加分项?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第一千二百二十八号公告明确,如果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且该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可以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中的加分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加分项。此外,其他的证书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加分项。因此,第三方认证机构如果不属于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原则上不得作为加分项。
因此,记者建议,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二十八号)内容,采购单位要谨慎使用协会、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如果协会、机构认定的资质,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涉嫌歧视中小企业,是不能采用这类证书的。其次,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的证书必须符合:一是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有行政许可;三是具有广泛性;四是对中小企业没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是与采购项目特点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相关。